信访受理范围是什么?

一、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 建议和要求;

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国家机关查处案件的申诉;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

六、对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

七、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怎样上访

一、对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关的国家机关反映。

二、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告诉、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

四、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六、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九、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堵塞交通,不得拦截公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