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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我局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开展,根据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党的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
第三条、人民群众通过依法信访反映问题及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通过信访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人民群众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行为应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依法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为重点,以提高依法审批,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充分发挥在信访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对人民群众依法进行的信访行为应高度重视,认真受理,热情接待,依法妥善解决。
第五条、局机关信访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明确工作制度,严格责任机制,确定高效运转的工作程序,形成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统筹协调、程序清楚、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六条、局机关信访工作在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进行。局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负责,还要对履行职责的结果负责。局领导班子应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和严格责任机制。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向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规划、国土、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有关问题;
2、举报规划、国土、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违法行为;
3、检举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4、控告规划、土地、矿产、测绘侵权行为和相关方面纠纷;
5、对规划、国土、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6、其他依法应当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局机关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专职工作部门,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和投诉案件根据责任归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提出工作要求。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登记、接待及信访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报告工作。
2、负责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和投诉案件进行责任分解和归口交办。对重大信访包案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和通报。
3、定期分析信访态势,及时排查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并对排查出来的重大信访案件制定局领导及责任单位包案方案。
4、组织协调局信访事项相关单位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安排责任单位按照统一意见进行解释、解答、解决。
5、协调信访事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处理群体访突发事件,组织做好现场的疏导和化解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局信访办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解释本处室执行的相关法规、标准、工作程序及具体业务咨询;解答由本处室审批或办理的事项引发的信访及投诉问题。
2、负责本处室主管事项的侵权、权属纠纷的法规和责任认定。参与涉及本处室主管事项引发信访问题的协调、研究和确定解决方案。
3、协调本处室主管的信访案件解答解决方案落实。参与处理上级部门安排的群体信访突发事件的现场疏导和和矛盾化解工作。
4、负责提供本处室主管事项的法规政策,确认依据和相关的图文资料。出具由本处室主管事项的情况报告或文字解答材料。
第十条、对于来信来访事项,由信访办对所受理信访案件填写《人民来(电)信来访登记传阅呈批表》(以下简称《传阅呈批表》),交由相关主管业务处室领导安排具体工作人员接待解答,业务处室领导必须将确定的解答人员和接待时间填写在“业务处室意见”拦内,按时落实,安排解答。对于网上或电话投诉事项,由信访办填写《沈阳12319城建服务热线系统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情况报告表》)及相应的业务处理单,交由相关主管业务处室解答处理。并将解答意见或处理结果填写在“业务处室意见拦”内,或另附解答解决文字材料。工作程序是:
1、对于正常的,只涉及一个业务处室的法规、政策和业务咨询及简单的审批质疑、业务管理方面的求决问题,由信访办直接通过《传阅呈批表》或《情况报告表》与主管业务处室领导联系,由处室领导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安排即时接待或预约解答。
2、对于信访或投诉问题复杂,涉及两个处室以上、案情涉及法规、问题比较复杂、矛盾纠纷较大、解决要求强烈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办报局领导协调后凭《传阅呈批表》或《情况报告表》交相关业务主管处室领导,由相关主管业务处室领导确定时间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协调结果预约接待解答。
3、对于重大和疑难访案件、激烈群体访案件、历史遗留案件和涉权纠纷案件。由信访办报主管局领导同意经局办公会研究统一意见后,由信访办根据局办公会要求交相关主管业务处室领导安排确定解答时间和人员,按照局办公会确定的意见预约接待解答。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归口交办原则是:
1、违法的信访事项交有行政查处权的部门处理;
2、涉法的信访事项交行政复议部门或引导走司法 程序;
3、了解审批和管理情况或对审批和管理有异议的信访事项交相关主管处室。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的办案要求是:
1、根据信访事项具体情况,实行局长接待日、处长接待日制度;
2、初信初访即时解答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预约解答时间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3、对确定的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包案应在三十日内结案,不得超过六十日。
4、上级交办督查的信访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办复,不得超过六十日;
5、处理群体突发事件要在接通知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到位,即时工作;
第十三条、对因不能按时解答激化矛盾或对信访案件解答处置不当引发越级访的责任处室及具体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和通报批评制度。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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